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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6-10-31 | 浏览:13494

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第八十二条中内容: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为两名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侯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该期限由公司就股东大会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该期限不得迟于召开股东大会七天前结束。

修改为:

董事会由7-1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侯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该期限由公司就股东大会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该期限不得迟于召开股东大会七天前结束。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修改为: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须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重要的区别的,该等财务状况报表须注明该等区别的财务影响。

修改为: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应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原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数据应当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标准编制。

修改为:

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数据应当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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